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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诈骗法院书记员,女子被缺席判决还债,3年后才看见判决书


  • 时间:2024-04-28 0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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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法院作出原审判决,判决孟女士与前夫共同偿还5万元债务。/受访者提供

1 被判偿还前夫债务,3年后才看到判决书

1972年出生的孟女士,是黑龙江通河县人,与前夫高利结婚后来到绥化市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和,多年来分居,孟女士回娘家生活。孟女士介绍,分居期间二人经济完全独立,“分居期间高利也从未支付过任何家庭费用。”

2016年9月,二人婚姻无法继续,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孟女士与高利再无联系。

离婚后的孟女士来到上海做家政打工挣钱,直到今年5月微信钱包的钱款被法院执行。孟女士这才从亲属处得知高利近况:早在一年前,高利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

“离婚后就与高利失去联系,也不知道他在外面竟然借了那么多钱。”12月22日,孟女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说。

让孟女士不理解的是,自己与前夫离婚多年,经济上也没有往来,为何自己的财产竟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孟女士说,“微信账户中的钱是自己在上海辛苦打工存下的,突然间被法院执行了,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现在只能临时依靠他人帮助生活。”

今年5月21日,孟女士通过黑龙江绥北法院执行法官,才第一次看到了这份3年前的原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黑龙江绥北人民法院(原绥化农垦法院)书记员亓某因与高利之间存在借贷纠纷,于2017年提起了两起民间借贷诉讼,一个诉讼的被告是高利本人,另一个诉讼的被告是高利和孟女士,分别主张5万元债权,且均获得胜诉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编号为(2017)黑8105民初3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涉案5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两被告偿还亓某5万元,证据是借据上的借款用途为“生活借款”。

孟女士表示,根据判决材料,高利向亓某借钱时间为2016年3月至10月,在此期间二人均为分居状态,并在同年此期间二人离婚。这笔钱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借据上也没有孟女士的签字,涉案标的5万元并非其夫妻共同债务。

“直至4年后,我才得知这笔借款的存在。”孟女士说。

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孟女士的再审申请。/受访者提供

2 5万元借款系诈骗款,夫妻一方不必还债

孟女士的代理律师马丽称,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亓某向法院提交了孟女士的户籍住址,但原审法院没有通过任何形式向孟女士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及材料,完全剥夺了孟女士的辩论权利,最终导致高利与孟女士均未参加庭审,本案系缺席判决。

马丽律师还认为,原审判决书公告送达列明的上诉期限错误,既未告知判决书主要内容,也未告知领取判决书地点,该公告送达应当视为无效送达。

除上述问题外,孟女士认为,前夫高利因为诈骗获刑,相关借款也被认定为诈骗款,自己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2019年4月10日,绥北人民法院作出的高利诈骗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高利向包括亓某在内33名受害人所借款项用途均系虚构,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其中,亓某的这笔5万元欠款,涵盖在高利诈骗亓某的款项中。

马丽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亓某起诉孟女士的这笔5万元借款,已经另案刑事判决确认为诈骗款,由此孟女士更不应该被判承担这笔债务。

3 债主系法院书记员,原审法院应依法回避

孟女士还认为,亓某系绥北人民法院书记员,在此案中,绥北人民法院应主动回避。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亓某向法院起诉孟女士的时间为2017年1月3日,原判决作出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在此期间直至现在,亓某均在绥北人民法院担任书记员一职。绥北人民法院作出的多个判决中均显示了亓某的姓名,其担任书记员的判决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主。

根据公开资料,2017年9月8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以高利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中,亓某也担任了书记员。以孟女士作为被告的民事判决书中的审判长,曾与亓某是搭档。

马丽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属于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绥北人民法院整体应予以回避。

今年12月初,孟女士因不服绥北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黑8105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并驳回亓某的诉讼请求。

就孟女士申请再审一事,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黑龙江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并向法官助理表明采访意图,始终未能获得回应。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12月23日,孟女士收到了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孟女士表示,她将向检察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