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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到原告席上去要债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时间:2024-04-29 0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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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回顾本案,一来是在信息泛滥的年代,很多朋友都没有关注到这起罕见的省高院诉小民企的案件;二来,也是在满足吃瓜娱乐的全面客观地对案件进行一番评述。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要求“瀚天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贵州高院返还114900元”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因为西山区法院是基层法院,西山区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并非终审判决。一旦瀚天公司上诉,那么将经历上诉副本送达,上诉费预缴、一审档案移送,二审开庭审理等一系列程序,走完这些流程没有三、五个月是下不来的。

虽然二审法院最终也会要求瀚天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但判决生效时间必然会在2018年4月30日之后。这时即使二审法院有心维护一审判决,也将爱莫能助。因为如果维持一审判决,瀚天公司就要在二审判决前就要履行返还义务,这是要置二审程序于何地?

一审判决正确的表述方式应该是:被告瀚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XX日内返还贵州高院114900元。我们猜测,一审法院敢这么判,可能是笃定了瀚天公司不会上诉吧。

本判决的诉讼费负担方式有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诉讼费要由败诉的瀚天公司承担,那么贵州高院预缴的诉讼费应由西山区法院直接退还给贵州高院,而不是由“瀚天公司于支付不当得利款项时一并向贵州高法院支付”。

因为按照西山法院的判法,一旦瀚天公司没有履行能力,贵州高院不仅将拿不回错划的114900元本金,还要倒贴一笔1299元诉讼费,这岂不是进一步扩大了贵州高院的损失,贵州高院相关责任人岂不是更加压力山大?

对诉讼费全部由瀚天公司来承担一事,我们是持有异议的。因为本案诉讼之所以发生,当然有瀚天公司不主动归还的因素,但起因还是贵州高院错汇,所以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是更为合适的做法。这在惩戒瀚天公司拒不归还的也是对贵州高院的警示,有利于贵州高院举一反三,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细致程度。

西山区法院的(2018)云0112执3299号执行裁定书有问题。执行裁定书载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瀚天公司已交付执行款116199元(小编备注:刚好是114900元错汇款项+1299元诉讼费),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放给贵州高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根据上述事实,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的内容结果应当是“执行完毕”,但西山区法院执行裁定载明的结果是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执行一般是限于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所以西山区法院的说理与裁定书主文驴头不对马嘴,终结执行的表述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

我们也查看了瀚天公司的情况。这家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注册资本仅有50万的公司,自2004年4月13日成立至今,总共也就涉及3份法律文书,全都与贵州高院有关。

其中第一份是贵州高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第二份是要求他返还贵州高院错划的资金的民事判决,第三份是强制偿还贵州高院错划资金的执行裁定。昆明的这家公司在商业领域或许默默无闻,但在中国司法史上绝对是留下了醒目的一笔。

尽管判决书和执行裁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瑕疵,但我们认为该案判决结果是正确的,执行效率也是高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欠了一省最高大理寺的钱不还,贵州高院也没有直接划扣或跨省抓捕,它依然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立案、去开庭,去执行,这正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在批评贵州高院财务人员粗心大意的也要表扬一下贵州高院财务负责人朱远培同志。在法院待久了,看来朱远培老兄也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他打官司不需要律师,他也没有把责任推给下属,他亲自出马,全程参加了诉讼和执行程序,最终把错划的中央专项资金全部追了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