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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生前欠债,父母替儿还3万


  • 时间:2024-04-29 09: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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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20日讯(通讯员 张子正 记者 赵树行) 赵某向郭某借款3万元,数月后赵某因病不幸逝世。赵某的父母拒绝偿还这笔债务。郭某将赵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沾化县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与赵某系同学关系,2012年3月10日,赵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郭某借款3万元,并出借条一份,约定3个月后还款。2012年6月,赵某突发疾病去世。因赵某尚未结婚,没有子女,赵某名下的房产一宗、汽车一辆、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均由其父母继承。郭某与赵某父母协商还款事宜,要求其偿还赵某的借款3万元。赵某父母称,不清楚该3万元债务是否属实。即便属实,也是赵某的债务,与他们无关。郭某无奈之下,将赵某父母诉至法院。

郭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银行账户支出明细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借款事实存在。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我国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赵某无妻子儿女,因此赵某遗产全部由其父母继承,故赵某的父母作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赵某应偿还的债务。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父母作为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