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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9种法律问题要点汇总


  • 时间:2024-04-27 06: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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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有约定按照约定)。

2. 解除同居关系,要求青春损失费的,不应得到支持

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目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3.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流产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此类案件不同地区法院态度不同。

一般不予赔偿(深圳、江苏等法院对应营养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可要求男方赔偿),但可予以补偿。

4. 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分割方法

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5. 同居协议约定如不结婚就赔偿等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同居期间签订协议,如不结婚就由对方赔偿或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再结婚就给付多少款项,该类条款限制了婚姻自由,应认定无效。

6.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的形式确定补偿金,不予支持

这类同居关系属于非法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类解除同居关系所作的补偿,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

7. 同居期间,必要生活费及小额医疗费,非不当得利

男女恋爱同居期间,一方支付的日常生活开支,及一方为对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一般不应认定不当得利。

8. 为解除不正当两性关系所签分手协议,应认定无效

为解除不正当两性关系所签分手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民法理论中的不法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9、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签财产分配协议,应认定有效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