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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有关法规政策梳理(下)


  • 时间:2024-04-27 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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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有关法规政策梳理(下)

11、201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文)。文件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进行了全面、统一的部署,拉开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第二次集中清理甄别的序幕。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在5-10年内化解隐性债务。文件规定:以2017年7月14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时间界限,对继续举借隐性债务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12、2018年8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中办发〔2018〕46号)。文件将中央有关隐性债务“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予以具体化。还规定: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问责决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3、2018年8月后财政部陆续印发《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政府隐性债务认定细则》等文件。要求各地政府依规将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隐性债务余额、资产等数据,填报至财政部设立的地方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

14、2018年12月国务院通过《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5、2019年3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常称财政部10号文)。文件对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防范隐性债务风险,作了较全面的底线性规定。

16、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国办函2019年40号)。文件对地方、金融机构任何开展隐性债务置换以及如何处理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17、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文件规定:(1)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2)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18、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配合做好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到期存量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5号)。文件提出了⼀个新的概念,即“企业周转便利类⾦融工具”。

19、2020年8月国务院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2020年8月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对政府法定债务的限额管理、举借规模、风险评估、余额统计等作出具体规定。

20、2021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指导地方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1、2021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特别强调:要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文件重申了此前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一系列防范隐性债务的措施。

22、2021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印发《“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强调: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部署,进行审计。

23、2021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在银行保险机构中,进一步部署落实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工作。

24、2023年7月国务院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2023年9月1日施行)。“隐性债务”概念,首次进入行政法规之中。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该条例还对私募基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以及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万俊以为,上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中,最重要的是“一法三条例三文件”。“一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通过,2014年8月修改)。“三条例”,指《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三文件”,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文)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中办发〔2018〕46号)。其他政策措施,基本上是“一法两条例三文件”的细化、展开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