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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视频催债反被诉侵犯名誉?法院这样判


  • 时间:2024-04-29 02: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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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得到道德和法律支持的。但总有一些“老赖”喜欢玩失踪,微信不回、电话不接,令债权人无比头疼。晋江女子陈某发布短视频催债,结果反而成了被告。欠债人陆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处陈某恢复名誉并赔偿1.5万元。最终法院对陆某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发布短视频追债 反被对方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7日,被告陈某(女)发布短视频,文字内容是“陆老板,这个账恐怕是要给我结一下哟,三年了,你这样怕是有点不地道哈”。截至原告截屏之时,该视频点赞量578次、评论132条。

原告陆某认为,陈某发布短视频催债,已经使其个人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自己从事正常商业活动,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共计1.5万元。

审理中,被告陈某辩称,因陆某拖欠其加工款,其在自己的社交平台的陈述系对事实的真实陈述,并不存在诽谤陆某的行为。

法院判决 陈述事实没有诽谤 主张侵权不予支持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与陈某夫妻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且双方尚未进行结算。被告陈某发布该短视频的内容是对事实的真实陈述,且其言论不存在诽谤陆某的行为。原告陆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故原告陆某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陆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在短视频及微信账户上发布的内容主要反映了双方账目尚未结算并要求进行结算的问题,发布的内容基本真实。按照一般人理解,只是要求对双方的账目进行结算,并不会被认为含有贬义,看到上述内容的人员并不会降低对陆某人品的社会评价,也不会使陆某的名誉受损。

法官说法 侮辱贬损不符事实的才构成名誉权侵害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发布短视频催债是否合法呢?法官介绍,群众在社交平台发布法院已公布的“老赖”个人信息,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悬赏公告等内容时,因这些信息已由权力机关公布,不属于个人隐私,不会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若个人发布的内容超出法院已经公布的“老赖”个人信息,如出现个人生活照、家庭住址、子女情况等,甚至含有失实、侮辱性内容时,就超出了催债的正常限度。

法官提醒,群众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若在对事实的评述中存在明显带有侮辱性或贬损性的言辞,或存在诽谤、污蔑等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评述,则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