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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被罚款30万元,贷款“三查”不到位


  • 时间:2024-05-07 0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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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万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万州金管罚决字〔2024〕2号中,上海城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简称:上海城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其贷款“三查”不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万州监管分局对上海城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罚款3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