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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人死=债消?罗江法院成功处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时间:2024-04-27 0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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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2022年7月,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200万元,后仅偿还了50万元,未再还款,杨某多次催收剩余借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死亡,杨某向本院追加李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母亲陈某某、妻子吴某某、女儿李小某,要求三继承人在继承李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23年3月13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604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李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李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杨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财产。

本案中,由于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后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陈某某、吴某某、李小某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该案由民间借贷变更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本案在审理中,不仅要审查李某某与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还涉及李某某遗产情况、继承情况。本案陈某某、吴某某、李小某作为李某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某某的遗产,故应当在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遗产范围内对李某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不会因为血亲、姻亲等关系而吞噬个人的独立性,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亦是如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借款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者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供稿:罗江法院 谢秘)